凡神之阳者见其象,而其究竟则又归于阴。盖有阳不能无阴,阴神乃事之影子,所常参看也。惟天乙贵人,旦暮互为阴,其余各以本家所乘者为阴神。如蛇乘申临子,则申上之辰即为蛇之阴神之类。
如占惊怪,视蛇阴,而小儿之病亦责之。
占婚姻视六合之阴,占子孙亦视六合。
占考选视朱雀之阴,而文移书信之类亦责之。
词讼视勾陈之阴。
求财视青龙之阴。
奴仆视天空之阴。
疾病视白虎之阴。
筵会视太常之阴。
捕缉视元武之阴。
婢妾视太阴之阴。
求妻视天后之阴,而妇人之病亦责之。
此阴神之大概也,神而明之,存乎其人矣。武汉易学大讲堂转载
(《六壬视斯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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